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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95.5.17)中心第9次工作會議通過
(99.10.27)99年度第5次工作會議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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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
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提供使用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,並維護閱覽及查詢資料環境品質,特訂定本規則。 |
| 第二條 |
本中心係以全面保存原住民族相關文獻資料為主要任務,所蒐集館藏限於中心內使用,以維其完整性。 |
| 第三條 |
使用者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,開放時間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。進入本中心之使用者須年滿十八歲,憑有效個人證件登記並換取閱覽證後進入。個人證件範圍如下:
一、 身分證、駕照或貼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;外籍人士憑護照或居留證;
二、 二、 教師證、大學院校學生證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專四專五學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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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
使用者進入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 不得攜帶任何食物、飲料及其他非筆紙類物品;惟白開水除外。
二、 個人物品可存放於中心內置物櫃,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。 |
| 第五條 |
為確保公眾安寧,使用者在中心內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影響他人使用之不當行為。 |
| 第六條 |
本中心內電腦僅提供館藏目錄查詢及資料庫使用。 |
| 第七條 |
使用者利用本中心各項資源設備及館藏,應遵循相關使用辦法。 |
| 第八條 |
使用者離開本中心時應繳回閱覽證,換回其證件,並將個人物品全部攜出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,若有遺失,應立即至本中心服務臺掛失,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整;逾期未換回之個人證件,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。 |
| 第九條 |
使用者應愛護本中心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,不得有污損、破壞之行為,如有塗寫污損等情事,應賠償原件或經本中心認可之相關資料及設備替代。
前項認可另以專案辦理。 |
| 第十條 |
倘使用者行經門禁系統,發出警報聲,本中心工作人員得檢查其隨身物品。
如有竊取本中心館藏資料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視情節輕重得暫停其閱覽權利,在學者公告姓名並通知家長或學校,若服務於公私機構者,通知該服務單位。 |
| 第十一條 |
使用者違反本規則經規勸不聽者,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開並暫停其閱覽權利。若情節重大者,將依法報請檢警機關處理之。 |
| 第十二條 |
本規則經本中心工作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 |